高雄市台灣婚慶文化協會章程

中華民國 106 年 07 月 23 日經本會成立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 107 年 07 月 23 日經本會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經本會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經本會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 高雄市台灣婚慶文化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宗旨:本會以發揚台灣節慶文化、協助地方特色發展!整合節慶幸福產業服務資源、建立合作交流平台、提升會員產業競爭力、促進政府地方推動計畫參與量能、共創產業多元發展。

第三條

本會以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廣優質婚禮活動規劃顧問證照制度。
二、提供婚禮規劃周邊產業之業者,輔導新進員工之教育訓練。
三、建立婚禮相關產業技術與服務品質之交流平台。
四、定期舉辦交流研討會,介紹國內外婚禮規劃流行趨勢、交換從業心得經驗,增進會員服務水平。
五、提供婚禮規劃顧問與婚禮顧問師培訓課程,培育優質專業人才。
六、與產業界建立合作關係,建立就業平台,增加會員就業機會。
七、建立會員行銷推廣平台,促進會員接案機會,提供消費者優質且專業婚禮規劃顧問選擇。
八、促進國內外婚禮規劃人員學術交流,收集專業資訊以供各學術團體參考。
九、辦理創意、技術、造型等競賽活動,激勵會員追求創意企圖心,進而提升國內造型產業之創意水平。
十、其他與章程所定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
十一、發揚台灣節慶文化、整合節慶產業服務資源。
十二、因應疫情下產業發展彈性,協助產業通路及從業人員數位轉型,擴大創業資源輔導培育力。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區分:
一、一般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設籍或工作於本市.熱愛婚禮活動規劃、兩性成長學習有心從事文化產業工作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 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常年會費。br>
二、團體會員:本市之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 常年會費稱之團體會員。br>
三、贊助會員:海內外,熱愛婚禮活動規劃、有心從事婚禮規劃相關產業工作者及認同本會章程與任務者。

第八條

申請入會者,需有二名現任會員推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方具會員資格。

第九條

一般會員及團體會員具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十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三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 13 人、監事 3 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 3 人,候補監事 1 人,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 3 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則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 1 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 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 2 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財務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榮譽理事、輔導理事長.顧問各若干人,其聘 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一般會員入會費:新台幣 2000 元。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 2000 元
二、常年會費:
A. 一般會員新台幣 2000 元
B. 團體會員新台幣 3600 元
C. 於每年-二月底前繳交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及民間贊助款。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附設各委員會:
一:活動企劃委員會主副委.
二:商業發展委員會主副委.
三:婚禮顧問委員會主副委.
四:教育訓練委員會主副委.
五:公共關係委員會主副委
六:攝影記錄委員會主副委
七:資訊編輯委員會主副委
八:會員聯誼擴展委員會主副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中華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